工信部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指南
依据《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》编制
摘要
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、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,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,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、产业创新生态优、创新融合效果好、技术贡献度高、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。
一、政策概述
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、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,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,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、产业创新生态优、创新融合效果好、技术贡献度高、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。集群建设工作紧扣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,着力构建创新引领、优势互补、多元融合的集群发展新格局。
主管部门: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,制定相关政策标准,开展认定、监测和评估工作,建立动态管理机制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(简称省级主管部门)负责本地区集群的培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认定原则:持续培育、自愿申报、以评促建、动态调整。
二、申报条件
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须同时满足以下五方面条件:
(一)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
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,创新产出成效明显,尤其在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;
布局多层次创新平台,推动创新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开放共享;
拥有与主导产业相关联、省级及以上的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。
(二)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
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、研发投入、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体现主体作用,密切与高校、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;
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,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不低于1/3;
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%。
(三)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
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,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效,搭建了概念验证、中试熟化、技术转移、创业孵化、投融资对接等平台,开展了市场化、专业化成果转化孵化服务;
拥有省级及以上的孵化器、中试验证平台、技术转移机构、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。
(四)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
主导产业已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,竞争优势、产业特色明显,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;
围绕主导产业方向,构建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,培育一批优势骨干企业,并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;
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。
(五)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
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,集群运营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较高,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;
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,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,以及严重偷税漏税、重大违法违规、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;
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,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要求。
三、认定程序
(一)申报主体
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内,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(以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》为准)。
(二)申报流程
第一步:地级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。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,包括各省(区)的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、地级市(州、盟),直辖市所辖区(县),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市,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。
第二步:省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建立省级集群库。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受理,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,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扶持政策,为集群发展提供必要支持。
第三步:省级择优推荐至工信部。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,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中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第四步:工信部评审认定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评审,经认定后纳入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。
四、申报材料准备
参考集群申报的一般要求,建议准备以下材料:
(一)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表
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、产业链全景表等,涵盖集群名称、申报单位、主导产业、集群规模、企业构成等基本信息。
(二)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方案
建设方案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:
集群基本情况:集群发展基础与现状、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发展情况、上中下游产业联动情况、产业链骨干企业情况;
集群创新能力情况:创新人才、创新平台、研发投入、知识产权等情况;
建设背景及必要性:纳入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规划情况,集群发展的战略意义;
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:集群管理运营体系、协同创新机制;
产业发展环境:产业链、创新链、人才链以及科技金融等方面情况;
面临的形势与挑战:集群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;
建设思路与目标:总体思路、未来三年重点任务、预期目标;
保障措施:政策支持、资金安排、组织保障等。
(三)创新型产业集群主要企业和服务机构汇总表
列明集群内主要企业清单(含企业名称、类型、主营业务、营收规模等)和科技服务机构清单。
(四)附件佐证材料
包括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、企业获得荣誉证明、创新平台认定文件、知识产权证明、上年度财务数据等。
五、认定后管理与评估
(一)动态管理机制
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后实行每三年一轮评估,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集群进行评估,评估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,用于指导集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。
(二)持续建设要求
集群应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,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,优化产业体系,带动区域经济发展。省级主管部门应持续做好本地区集群的培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六、注意事项
1. 申报主体资格: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集群业务主管部门,不是单个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。集群须在市级区划范围内,原则上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。
2. 量化指标核查:申报前应重点核查以下核心指标是否达标——科技创新平台≥3家、上下游企业≥30家、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企业占比≥1/3、研发投入强度≥4%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≥3家、近三年年均营收≥300亿元。
3. 合规性要求:近三年须无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事故,无重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,无严重偷税漏税、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。
4. 申报时序:工信部认定工作从省级集群库中择优推荐,有意申报的地区应先争取纳入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,再争取省级推荐。建议提前关注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时间安排。
5. 建设方案编制:建设方案应突出集群特色和竞争优势,注重用数据说话,充分体现科技供给能力、企业创新能力、成果转化能力、产业竞争力和治理服务水平五个维度的建设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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